各市、县(市、区)劳动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精神,为更有效地推动全省各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今年开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把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把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审时,要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劳动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没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就业金的企业不予以通过年审。在日常巡视监察中,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每年劳动执法大检查,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执法监察的内容,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
二、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当地劳动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保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落实。在各级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审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就业保障金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尽快制定有关措施,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所属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各级劳动部门要通过政策扶持,支持配合各级残联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省劳动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从1999年开始将结合劳动监察执法,对各地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进行监察检查。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上一条: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查的通知
下一条:广东省残联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