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盲人医疗按摩师队伍建设,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依据《盲人按摩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师规范化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盲人医疗按摩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实训基地实训对象
1.具有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按摩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按摩工作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职责
1.承担医疗按摩盲生的临床实习。
2.承担在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进修,盲人医疗按摩骨干的培训工作。
3.开展按摩治疗疑难病研究及相关课题研究。
4.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科室的建设等工作。
5.承担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任务。
6.向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政策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实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实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实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实训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院基本条件
1. 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中医科、针灸科、骨伤科、推拿科、保健按摩科、康复理疗科、影像科、B超室、化验室、消毒供应室、药剂科、病案室等科室。
2.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3. 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上。
4.设备:基本设备:心电图机、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中药离子导平仪、各类针具、紫外线杀菌灯、给氧装置、X光机、B超、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蒸馏水装置、 药品柜、洗衣机。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头2个、床头柜 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
(三)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如人体解剖学模型、肌肉模型、穴位挂图、刮痧和火罐用具等。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按摩实操室、多媒体教室等。
3.图书馆(室)藏书具有盲文版、光盘版和汉字版,具有满足盲人医疗按摩师接受实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适合盲人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电脑须配备适合盲人上网学习的软件。
(四)组织管理
1.有院级领导分管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实训基地管理、实习盲人医疗按摩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五)支撑条件
1.提供实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为盲人生活、学习提供无障碍设施。
3.为盲人医疗按摩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实训期间的住宿。
4.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 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实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1.推拿按摩科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30%。
2.基地指导医师与接受实训的盲人医疗按摩师比例不低于1∶3。
(二)接受实训的盲人医疗按摩师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原则上应达到主治按摩医师及以上的要求。
(三)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应设置的临床和辅助科室
1.临床科室 骨伤科室、推拿科、保健按摩科室。
2.辅助科室 康复理疗科室、影像科室、B超室、消毒供应室等。
(四)医疗条件
1.总床位数 推拿按摩科门诊床位总数不低于10张床。
2.年门诊量 不少于3000人次。
3. 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 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中药离子导平仪等。
4.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涉及骨伤、内、外、妇、儿科需要推拿按摩治疗的常见病及疑难杂症,并有按摩特长治疗病种,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实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实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实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实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机构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认定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
第十一条 申请
(一)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条件的2/3,协作方不得超过2家。
(三)申报材料
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实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实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依据本标准第二章认定条件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基地,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第二章认定条件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实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二章认定条件的相关规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科室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实训规模。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实训盲人医疗按摩师资格,被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被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申请。
(五)再认证
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实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实训基地实施实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在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的统筹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即: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实训医院和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是对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机构。负责组织实训基地评审并对其实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等。
第十五条 实训医院应对实训基地实施管理,要加强领导,组建院级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领导机构,设立相应管理部门,明确主管院长,指派专人负责对实训基地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实训任务的完成。
实训医院应将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为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盲人工作、学习、生活无障碍,对实训基地所需经费、设备、教学用房、师资、管理人员等给予支持和投入。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是医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工作的场所,承担对盲人医疗按摩师进行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各项实训任务。
实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本专业实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实训实施和考试考核,保证实训质量。
实训基地要成立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在实训基地主任领导下,认真实施实训计划、审核实训登记手册和出勤情况,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实训记录、鉴定、考试考核成绩等。
第十七条 实训医院和实训基地要不断加强和提高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严格聘任标准。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
指导教师对盲人医疗按摩师医德医风、临床医疗和学习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向实训基地主任及管理与考核小组汇报盲人医疗按摩师的实训情况。
第十八条 经过检查评估,或有投诉、举报,并有证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训基地,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经过核实根据事实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对已经认定的实训基地给与通报批评、暂停实训资格、撤销实训基地处理:
(一)实训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参加实训的盲人医疗按摩师对实训工作有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情况严重的。
(二)实训基地管理混乱,未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不能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实训活动。
(三)编造虚假实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实训要求和规定,对实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经费、带教医师的补贴、实训基地建设和维护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鼓励各社会团体建立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奖学金。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盲人医疗按摩师实训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亦适用于联合申报并批准的实训基地,主体医院及其实训基地全面负责联合实训基地的管理,协作方要按照签订的联合协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上一条:劳动部、国家工商局、中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
下一条:关于取消我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公告